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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梁法民初字第02242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熊文俊与重庆市梁州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重庆市盈财机械制造厂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文俊,重庆市盈财机械制造厂,重庆市梁州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梁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梁法民初字第02242号原告熊文俊,男,生于1953年9月18日,汉族,重庆市渝北区人,住重庆市渝北区。委托代理人杨传明,梁平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重庆市盈财机械制造厂,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复兴镇太山村17社。法定代表人邓大臣,该厂厂长。被告重庆市梁州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云龙镇云龙村7组。法定代表人邓大臣,该厂总经理。原告熊文俊与被告重庆市盈财机械制造厂、重庆市梁州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熊文俊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熊文俊申请撤回对被告重庆市盈财机械制造厂、重庆市梁州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起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熊文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由原告熊文俊负担。审判员  雷明月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张 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