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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282民初1649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于春霞与孙美芳、刘彧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春霞,孙美芳,刘彧,夏秀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82民初1649号原告于春霞。原告委托代理人刘峪,江苏天地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美芳。被告暨孙美芳委托代理人浦俊华。被告刘彧。委托代理人仇为民,江苏苏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夏秀华。委托代理人阮宏波,上海市明立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春霞与被告浦俊华、孙美芳、刘彧、夏秀华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春霞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4250元减半收取71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金 玲代理审判员 熊 娇人民陪审员 任丽芬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沈 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