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扶民初字第776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莫某与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扶民初字第776号原告莫某,农民。被告梁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莫某诉被告梁某离婚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莫某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莫某撤回起诉。本案因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莫某负担。审判员黄捷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吴丽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