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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松民一(民)初字第5866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唐玉忠与上海成功水域工程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松民一(民)初字第5866号原告唐玉忠。委托代理人沈长斌,江苏三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成功水域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学成。原告唐玉忠诉被告上海成功水域工程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工伤保险待遇以劳动者所受伤害属于工伤为前提,而工伤认定依法属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职能,故原告在未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的情况下径自要求被告承担工伤保险待遇赔付义务,缺乏依据。因此,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唐玉忠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朱宁芳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卢李霞附:相关法律条文《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