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鄞商初字第1025-3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绍兴市万维塑业有限公司与宁波太平洋实业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市万维塑业有限公司,宁波太平洋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鄞商初字第1025-3号原告:绍兴市万维塑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木根。委托代理人:胡海娟,浙江明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波太平洋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陆章铨。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市万维塑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太平洋实业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绍兴市万维塑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47元,减半收取723.50元,财产保全费720元,合计诉讼费1443.50元,由原告绍兴市万维塑业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丽丽���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代书 记员 杜礼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