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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民初字第2748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潘亚真与叶建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亚真,叶建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2748号原告潘亚真,女,1971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永春县。被告叶建财,男,成年,汉族,住永春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潘亚真与被告叶建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潘亚真申请撤回起诉,系原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亚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潘亚真负担。审判员  姚启炉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潘才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