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冷法执字第23-2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李杰人与曾湘俊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冷水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杰人,曾湘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冷法执字第23-2号申请执行人李杰人。被执行人曾湘俊。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冷民二初字第386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曾湘俊至今未自觉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查封)被执行人曾湘俊在湖南千金医用材料有限公司126万元的股权及红利。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李栋湘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余曼丽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情况,有权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但查询、冻结、划拨存款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冻结、划拨存款,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