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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户执字第00500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王永飞与王跃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执行人王永飞,王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户执字第00500号申请执行人执行人王永飞,男,1973年12月11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王跃,男,1981年1月2日生,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户民初字第0091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其借款500000元,并承担诉讼费8800元、执行费7510元。执行中,被执行人已给付260000(已发还给申请人)尚欠之款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户执字第00500号案件的执行。一方当事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另一方当事人可申请恢复原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建利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付 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