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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福法民一初字第5127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深圳市中新房水务科技有限公司与侍增东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中新房水务科技有限公司,侍增东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福法民一初字第5127号原告深圳中新房水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宝安中心区兴华路南侧荣超滨海大厦A座2119。法定代表人谭小强。委托代理人邢婉平,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侍增东,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深圳中新房水务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侍增东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中新房水务科技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间内不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减、缓、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蔡  奕  惠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刘珊谦(代)第2页共2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