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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望未民初字第00024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谭某某诉王某某、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某某,王某某,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望未民初字第00024号原告谭某某,男,汉族。法定代理人郑云凡,汉族。委托代理人贺灵芝,湖南开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某,男,汉族。被告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地址长沙市天心区芙蓉中路三段398号新时空大厦8楼。法定代表人陈小映,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亮,男,汉族,是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谭某某诉被告王某某、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谭某某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466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33元,由原告谭某某负担。审 判 员  黄莹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李思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