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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朝刑初字第1622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李×1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1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一款,第四条第一款,第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朝刑初字第1622号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1,曾用名李×2,男,1986年2月8日;曾因盗窃行为于2014年7月1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行政拘留14日;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11月4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朝检公诉刑诉(2015)12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1犯盗窃罪,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韩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1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一)被告人李×1于2014年10月24日12时许,到本市朝阳区崔各庄乡南皋村×室内,窃取被害人谢×1(女,36岁,安徽省人)人民币2700元。(二)被告人李×1于2014年10月26日23时许,到本市朝阳区崔各庄乡东辛店村,窃取被害人张×1(女,29岁,吉林省人)苹果牌MD231CH/A型笔记本电脑一台(经鉴定价值人民币5700元)及人民币6000元。被告人李×1后被抓获归案。部分赃物已被起获、发还被害人。针对指控的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了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物证、书证、视听资料、被告人供述等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李×1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对被告人李×1予以惩处。被告人李×1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不持异议,当庭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一、被告人李×1于2014年10月24日12时许,在本市朝阳区崔各庄乡南皋村×室内,秘密窃取被害人谢×2(女,36岁,安徽省人)人民币2700元,赃款已损失。二、被告人李×1于2014年10月26日23时许,由窗户进入本市朝阳区崔各庄乡东辛店村一出租屋内,秘密窃取被害人张×2(女,29岁,吉林省人)苹果牌MD231CH/A型笔记本电脑1台(经鉴定价值人民币5700元)及人民币6000元,赃款已损失。被告人李×1后于2014年11月4日被抓获归案,涉案苹果牌笔记本电脑1台现已起获并发还被害人张×2。案件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李×1的家属交纳人民币9700元,现在案。上述事实,被告人李×1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没有异议,且有被害人张×2、谢×2的陈述、证人刘×1、刘×2、杨×的证言、劣迹材料、受案登记表、发还清单、扣押笔录、扣押清单、辨认笔录、工作记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示意图、照片、到案经过、起赃经过、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110”接处警记录、法医物证鉴定书、被告人李×1的供述及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1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1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李×1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部分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具有一定悔罪表现,被盗物品现已起获并发还被害人,且被告人家属已代为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故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在案之钱款,依法一并处理。综上,根据被告人李×1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其社会危害性,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第四条、第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1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4日起至2015年8月3日止,罚金已缴纳)。二、在案之人民币九千七百元,将其中人民币二千七百元发还被害人谢×2,将其中人民币六千元发还被害人张×2,将其中人民币一千元用于执行本判决主文第一项之罚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佳丽人民陪审员  李 欣人民陪审员  陈 效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张小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