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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濉民一初字第02407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陈梁与朱维元诉讼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梁,朱维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濉民一初字第02407号原告:陈梁,男,1984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濉溪县。委托代理人:盛勇,安徽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曼,安徽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维元,男,1971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梁与被告朱维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陈梁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朱维元所有的位于淮北市相山区现代花园南门××栋××室门面房一处(保全金额××万元),担保人陈功以其所有的位于淮北市人民路南(现代花园)淮私产字第××××号房产提供担保。本院认为:陈梁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朱维元所有的位于淮北市相山区现代花园南门××栋××室门面房一处(限额××万元)。二、查封担保人陈功所有的位于淮北市人民路南现代花园E6幢××室淮私产字第××××号房屋一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吴 燕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张小雨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