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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玄执字第961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戴译茜与被执行人唐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戴译茜,唐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玄执字第961号申请执行人戴译茜,女,1983年12月19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唐建,女,1961年11月9日生,汉族。戴译茜与唐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宁民终字第484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能按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4月22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15年6月16日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内容如下:唐建共计偿还戴译茜执行款人民币427000元整,2015年6月16日还款2000元,2015年7月20日前还款25000元,自2015年8月起至2015年11月止,每月20日前各还款20000元,2015年12月20日前还款100000元;自2016年1月起至2016年5月止,每月20日前各还款20000元,剩余款项120000元于2016年6月20日前全部还清。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宁民终字第4847号民事判决书暂时无需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因和解协议履行期限超出执行案件期限,本案依法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宁民终字第484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如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对方当事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执行长 沈 烈执行员 姚志龙执行员 顾本凌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陈江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