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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渭民初字第01651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刘思、王子文与王洋排除妨害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思,王子文,王洋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渭民初字第01651号原告刘思,女,1989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临渭区崇业办大闵村一组,农民。原告王子文,女,2013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原告刘思之女。被告王洋,男,1988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临渭区崇业办大闵村一组,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思、王子文与被告王洋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思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思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又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刘思承担。审判员  XXX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陈 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