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伊民初字第2566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康静诉徐笑微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静,徐笑微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伊民初字第2566号原告康静(曾用名康靓)。委托代理人刘喜岭,内蒙古鹿城联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笑微。本院在审理原告康静诉被告徐笑微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康静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康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康静负担。审判员 杜鹏程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郝敬平法条链接: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