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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粤高法民申字第767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16

案件名称

罗志伟与广东宏德科技物业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罗志伟,罗嘉欣,广东宏德科技物业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2007年)》:第十一条,第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高法民申字第76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罗志伟,男,汉族,住广东省广州。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广东宏德科技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信裕路柏信街*号。法定代表人:张朝德,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罗旭明,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原告:罗嘉欣,女,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再审申请人罗志伟因与被申请人广东宏德科技物业有限公司(下称宏德公司)、原审原告罗嘉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穗中法民五终字34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罗志伟申请再审称:我为宏德公司垫付维修费证据充分,即使宏德公司不承认垫付的费用,也应承担恶意不告知我有关业主不同意维修更换小区公共管道的责任。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处理不当,请求对本案进行再审。本院认为,根据罗志伟提出的再审申请理由,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宏德公司应否向罗志伟支付维修费77445.39元。本案中,虽然罗志伟与罗嘉欣对小区公共管道进行过维修及更换,但罗志伟及罗嘉欣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为此垫付了维修费77445.39元,未能举证证明其维修更换公共管道已经过大部分业主同意或授权或已与宏德公司约定该费用由宏德公司负担。同时,罗志伟及罗嘉欣在诉讼中亦陈述该笔费用原约定由业主集资承担,但宏德公司在征询业主意见后,业主却表示不同意集资维修。根据我国《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五项及第七项、第五十四条第二款有关“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五)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的规定,宏德公司虽对涉案房屋所属物业服务区域的共用设施负有维护义务,但更换维修公共管道属于涉及全体业主共同管理权利的重大事项,应当由全体业主共同决定,其中的费用亦应当由全体业主负担。宏德公司对涉案排污管道的维修事宜,已向全体业主征询意见并联系具体施工单位,已尽到物业服务企业的义务,故二审判决认定罗志伟要求宏德公司在尚未取得全体业主同意并筹集相应费用的情况下向其支付小区公共管道维修费77445.39元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据此不予支持罗志伟提出的诉讼请求,处理并无不当。综上,罗志伟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罗志伟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强 弘审 判 员  刘秀中代理审判员  李 磊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潘丽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