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初字第00177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史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史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平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00177号原告张某某。被告史某某。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史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张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2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 判 长 :王忠海审 判 员 : 王 彦代理审判员 :马卫华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刘旭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