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民初字第6995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原告张望恩与被告张彬彬、杨绪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望恩,张彬彬,杨绪娟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民初字第6995号原告:张望恩,汉族,居民,住青岛市胶州市。被告:张彬彬,男,汉族,居民,住青岛市胶州市。被告:杨绪娟,女,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望恩与被告张彬彬、杨绪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月芬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张月芬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望恩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 鹏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柳邦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