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洛执字第255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郑州恒昊玻璃技术有限公司与刘培连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洛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州恒昊玻璃技术有限公司,刘培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洛执字第255号申请执行人:郑州恒昊玻璃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金钟,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刘培连,男,汉族。关于郑州恒昊玻璃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刘培连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豫法知民终字第88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刘培连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郑州恒昊玻璃技术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按照省高院对辖区法院执行工作统一管理的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洛执字第255号执行一案指定由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建军审判员  田国京审判员  于丽娜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王洋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