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曲民初字第828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曲民初字第828号原告张某某,男,1969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曲阜市。被告李某某,女,1963年10月19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和好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孔晓勇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李 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