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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曲民初字第828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曲民初字第828号原告张某某,男,1969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曲阜市。被告李某某,女,1963年10月19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和好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孔晓勇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李 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