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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执字第368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申请人孙海燕与被执行人大连百特行销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海燕,大连百特行销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沙执字第368号申请执行人孙海燕,住大连市沙河口区。被执行人大连百特行销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法定代表人马青,总经理。申请人孙海燕与被执行人大连百特行销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有效财产线索,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随时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本院(2015)沙执字第368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包军华代理审判员  王 帅代理审判员  迟永昌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刘 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