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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泗民一初字第02217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王西南与代素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西南,代素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泗民一初字第02217号原告:王西南,男,1953年4于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宿州市泗县。被告:代素珍,女,1961年5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宿州市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西南与被告代素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西南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西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西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0元,减半收取70元,由原告王西南负担。审判员  丁克武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杨维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