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南执民字第1242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嘉南执民字第124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秀城支行与浙江珊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范永升、赵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嘉南商初字第19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秀城支行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5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从被执行人赵霞处执行得款858380元,余款因被执行人赵霞去向不明,查银行无存款,无房产、车辆、股权等信息,目前无其他财产可执行,另查明被执行人浙江珊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已停业,查银行无存款,无房产、车辆等信息,目前无财产可执行,又查明被执行人范永升去向不明,其名下无银行存款,无房产、股权等信息,被执行人范永升所有的车辆无法找到,目前无财产可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等被执行人浙江珊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范永升、赵霞有财产时再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嘉南执民字第1242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夏正银执行员 朱 玮执行员 冯 烨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童 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