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清阳法岭民初字第40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李小金诉冯木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小金,冯木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阳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清阳法岭民初字第40号原告李小金,男,1986年11月5日出生,汉族,阳山县人,住阳山县。被告冯木,男,约70岁,汉族,阳山县人,住阳山县。案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小金诉被告冯木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小金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已预交200元,对比应退回100元。审判员 马文广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李神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