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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侯执字第484-2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XX申请执行明崧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明崧海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侯执字第484-2号申请执行人XX。被执行人明崧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4)武侯民初字第1067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1月5日受理XX申请执行明崧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该案在诉讼中,XX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以其与陈会贤共有的位于成都市金牛区黄苑街2号附37-38号1层商铺(权1200931)进行担保,本院于2014年3月17日以(2014)武侯民保字153号民事裁定将上述财产予以查封。现因该案已审理完毕并已进入执行阶段,应当解除对担保财产的查封,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XX、陈会贤共有的位于成都市金牛区黄苑街商铺的查封。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曾琦强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叶 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