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翠屏民初字第3576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原告高继容诉被告李阳权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继容,李阳权,宜宾森茂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翠屏民初字第3576号原告:高继容,女,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委托代理人:XX,四川英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阳权,男,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被告:宜宾森茂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旧州组团D-03-01地块江北五金机电汽配城1幢1-2层14号。法定代表人:李阳权。本院在审理原告高继容诉被告李阳权、宜宾森茂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高继容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李阳权、宜宾森茂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高继容自愿撤回对被告李阳权、宜宾森茂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系依法行使其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继容撤回对被告李阳权、宜宾森茂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8300元,减半收取为9150元,由原告高继容承担。审判员 吴疾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易         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