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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宿埇执字第00560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来树行与陈刚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来树行,陈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宿埇执字第00560号申请执行人:来树行,男,汉族。被执行人:陈刚,男,汉族。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2014)宿埇民一字第0567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2月4日向被执行人陈刚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陈刚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陈刚在金融机构存款XXXXX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范 永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付广元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