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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鼓民初字第3022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福州迪发自动化仪表设备有限公司与中国建材国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鼓民初字第3022号原告福州迪发自动化仪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北环中路131号时代金典大厦710单元。法定代表人翁春水,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杜昌敏、蔡宇涛,福建名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建材国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中山北路2000号中期大厦27层。法定代表人彭寿。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州迪发自动化仪表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建材国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州迪发自动化仪表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332元,因撤诉减半收取666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林跃男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黄凌霄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