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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法民初字第08011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原告重庆市良驹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吕林燕、侯晓文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良驹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吕林燕,候晓文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法民初字第08011号原告重庆市良驹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红石路155号。法定代表人李一民,经理。被告吕林燕,女,1979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荣昌县。被告候晓文,男,1976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荣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良驹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吕林燕、候晓文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良驹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24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吕林燕、候晓文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良驹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良驹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8元,由原告重庆市良驹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何欣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陆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