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华民初字第0486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张永生与李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永生,李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华民初字第0486号原告张永生,农民。被告李毅,农民。本院于2015年6月1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张永生诉被告李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靳慧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6月23日向原告张永生送达了催交诉讼费通知书,明确告知其于收到通知起7日内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650元,逾期不交纳,将依法按自动撤诉处理。原告张永生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靳慧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刘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