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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一中法民管异终字第00953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王晓丽与重庆当代整形美容医院管理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重庆当代整形美容医院管理有限公司,王晓丽

案由

肖像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一中法民管异终字第0095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当代整形美容医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玉辉。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晓丽。上诉人重庆当代整形美容医院管理有限公司因肖像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2015)江法民管异初字第0023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认为,上诉人正在将住所地变更到重庆市渝北区,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正在办理中,本案应当移送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审理,请求撤销一审裁定。被上诉人未进行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肖像权纠纷提起的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上诉人重庆当代整形美容医院管理有限公司工商注册登记的住所地在重庆市江北区辖区,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故一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劲松代理审判员  刘 虹代理审判员  周盛春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周 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