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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来民一初字第01294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安徽金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蒋维武与蒋维武、滁州东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金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蒋维武,滁州东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来民一初字第01294号原告:安徽金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来安县东大街127号。法定代表人:杨迎春,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范玉夫,安徽永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樊东冬,安徽永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蒋维武被告:滁州东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花园东路458号。委托代理人:张志波,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金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蒋维武、滁州东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金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蒋维武、滁州东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安徽金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金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蒋维武、滁州东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80元,减半收取490元,由原告安徽金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付春燕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孙 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