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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二初字第179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段某某与薛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某某,薛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平民二初字第179号原告段某某。委托代理人朱锦蓉,白银长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薛某。原告段某某与被告薛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德义于2015年7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段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薛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诉称,2012年年底,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2013年6月在平川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后一起共同生活,2014年农历7月生女孩薛某某。婚前,被告对原告特别关心,婚后就变了个人,在原告怀孕期间,原告因妊娠反应呕吐严重,被告不仅不关心原告,反而动手殴打原告。被告每月的工资收入有6500元,但只给原告和孩子给1500元的生活费,其余的全部给自己的父母,被告的父母以原告居住的房子是他们购买的为由,向原告索要购房款,甚至把原告和孩子赶出家门,上个月,原、被告发生争执,被告将原告及孩子赶出家门,将家中门锁更换,被告对原告及孩子的生活不闻不问,现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无法再继续共同生活,现依法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女薛某某现仍在哺乳期应跟随原告生活,被告每月支付孩子抚养费1500元,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原告所述结婚时间属实,孩子是公历2014年8月出生的。被告不同意离婚,原、被告双方结婚前感情很合,婚后第七天,原告就闹着去跳河,发生家庭争吵时,原告总是拿着刀子用死的方式威胁被告,被告的工资折子都由原告保管,原告所述被告每月给其和孩子1500元的生活费不属实,原告在妊娠期间被告打她也不属实,被告认为双方夫妻还有感情,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3年6月在白银市平川区民政局登记结婚,2014年8月生女孩薛某某。双方确认婚续期间共同财产有摩托车一辆。无共同存款,无共同债权,无共同债务。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认为双方夫妻感情尚可,不同意离婚。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当庭陈述及原、被告提供的结婚证等证据证实,以上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认证证明,予以采信。本院认为,夫妻之间应相互尊重,相互信任,发生矛盾,应正确对待,及时沟通,原、被告在婚续期间虽因生活琐事发生过矛盾,有争吵现象,但被告认为双方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不同意离婚,原告也未举出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的有效证据予以证实,故对原告的离婚请求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段某某与被告薛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德义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张廷莉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