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运盐执字第534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7-02-22
案件名称
原告运城市盐湖区北相泽龙农作物种植专业合作社与被告定襄县山田园食品加工有限公司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运城市盐湖区北相泽龙农作物种植专业合作社,定襄县山田园食品加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运盐执字第534号申请执行人运城市盐湖区北相泽龙农作物种植专业合作社。被执行人定襄县山田园食品加工有限公司。原告运城市盐湖区北相泽龙农作物种植专业合作社与被告定襄县山田园食品加工有限公司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运盐民重字第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运城市盐湖区北相泽龙农作物种植专业合作社本院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9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运城市盐湖区北相泽龙农作物种植专业合作社向本院提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书。故申请执行人尚有200000元的债权未获实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本院(2014)运盐民重字第2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宁 伟执行员 相高望执行员 王运龙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王 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