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南执字第01370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张泽秀与张国艳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泽秀,张国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01370号申请执行人:张泽秀。被执行人:张国艳。张泽秀申请执行张国艳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9698.24元。本案在执行中,因查找不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阜南县人民法院(2014)南民一初字第00558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并提供证据,可申请本院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臧广明代理审判员  王 超代理审判员  张跃东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刘宁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