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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沿滩民一初字第327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王某某诉宗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沿滩民一初字第327号原告王某某,女,汉族,1989年12月6日出生,务农,住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委托代理人谢先国,四川元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宗某,男,汉族,1988年8月10日出生,务农,住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宗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廖向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7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谢先国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宗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某诉称: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宗某于2007年7月经介绍相恋,2012年12月17日办理结婚��记,2008年12月生育长子宗某甲,2012年12月生育次女宗某乙。婚后,双方常因家庭生活琐事发生纠纷,主要是被告宗某长期参与打牌并殴打原告王某某,对原告王某某漠不关心。原告王某某曾与被告宗某两次协商离婚未果。现原告王某某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宗某离婚;婚生女宗某乙由原告王某某抚养,婚生子宗某甲由被告宗某抚养;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宗某承担。原告王某某为了证明自己的主张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1.原告王某某的身份证、被告宗某的户籍登记卡,用以证明原告王某某及被告宗某的身份情况;2.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宗某的结婚证原件一份,用以证明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宗某系夫妻关系,婚姻登记时间为2012年12月17日。被告宗某没有提交书面质证意见。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提供的证据来源、形式合法,内容真实��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宗某未提出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宗某于2007年7月经介绍相恋,2012年12月17日办理结婚登记,2008年12月生育长子宗某甲,2012年12月生育次女宗某乙。婚后,双方常因家庭生活琐事发生纠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宗某系自愿恋爱并结婚,婚后双方虽因家庭生活琐事发生纠纷,双方均有过错。只要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宗某相互谅解,增强信任,各自改正缺点,其夫妻关系是可以好转的,且原告王某某要求与被告宗某离婚的事实证据不足,理由不充分,其离婚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原告王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原告王某某要求与被告宗某离婚,本院不予准许;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廖向东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李 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