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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洪山民商初字第00053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7-03-17

案件名称

武汉市武昌区振超管道销售部与武汉魏都商贸有限公司、王彦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市武昌区振超管道销售部,武汉魏都商贸有限公司,王彦丽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洪山民商初字第00053号原告:武汉市武昌区振超管道销售部,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秦园路71号秦园居常吉楼5栋5单元6层A号经营者:闫爱鱼,该经营部业主。被告:武汉魏都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青菱乡烽火村五金水暖市场D区21号。法定代表人:王彦丽,该公司总经理。被告:王彦丽,女,1978年12月9日出生,汉族,武汉市人,武汉魏都商贸有限公司总经理,住武汉市洪山区。原告武汉市武昌区振超管道销售部诉被告武汉魏都商贸有限公司、王彦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武汉市武昌区振超管道销售部于2015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武汉魏都商贸有限公司、王彦丽名下价值人民币260000元的财产或银行存款。原告武汉市武昌区振超管道销售部已经向本院提供担保,担保物为:担保人张伟峰所有的坐落于洪山区三角路村梦湖水岸(沙湖.金港苑)4栋2单元层2-302室(房产证号:武房权证洪字第××号)。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市武昌区振超管道销售部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被告武汉魏都商贸有限公司、王彦丽银行存款人民币260000元或其它等值财产;二、查封担保人张伟峰所有的坐落于洪山区三角路村梦湖水岸(沙湖.金港苑)4栋2单元层2-302室(房产证号:武房权证洪字第××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胡晓青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向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