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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启商初字第0726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魏辉军与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舟山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辉军,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舟山中心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启商初字第0726号原告魏辉军。委托代理人陈金银,如皋市白蒲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舟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双拥路18号东侧。负责人胡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裘辉,江苏濠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魏辉军与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舟山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魏辉军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魏辉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辉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12元,依法减半收取256元(原告魏辉军已预交),由原告魏辉军负担。审判员  姚桢荣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施芊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