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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未民初字第03075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辛卫国、柳小玲与西安市未央区谭家街道赵村村民委员会、西安市未央区谭家街道赵村第十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辛卫国,柳小玲,西安市未央区谭家街道赵村村民委员会,西安市未央区谭家街道赵村第十村民小组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未民初字第03075号原告辛卫国,男,1972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原告柳小玲,女,1971年2月3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辛卫国,男,1972年4月18日出生,汉族,系原告柳小玲丈夫。被告西安市未央区谭家街道赵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辛卫华。被告西安市未央区谭家街道赵村第十村民小组。负责人辛文学。原告辛卫国、柳小玲与被告西安市未央区谭家街道赵村村民委员会、西安市未央区谭家街道赵村第十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辛卫国、柳小玲诉称,其系被告村组村民且系双女户家庭。2012年11月,第二被告为每位村民发放土地分配款8万元,未给其分配50%的土地分配款即4万元。经其索要未果,故其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支付土地分配款4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适格是指对于具体的诉讼有作为本案当事人起诉或应诉的资格。西安市未央区谭家街道赵村村民委员会已于2011年11月被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政府以未政发(2011)35号《关于撤销朱宏堡等九个村村民委员会建制组建朱宏堡等九个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决定》撤销,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辛卫国、柳小玲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原告已预交,现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李 欣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孙雅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