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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嵊民初字第1503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张某与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嵊民初字第1503号原告:张某。被告:裘某。本院受理原告张某与被告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日立案受理,原告在本院规定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朱国永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周君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