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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乌民初字第535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王光建诉黄欣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什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光建,黄欣

案由

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什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乌民初字第535号原告王光建,男,汉族,1979年11月26日出生,驾驶员,现住新疆乌什县。被告黄欣,男,汉族,1963年10月2日出生,工程负责人,现住新疆阿克苏市。本院受理的原告王光建诉被告黄欣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王光建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自愿提起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光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光建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8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王光建承担。审判员  谢紫兰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席春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