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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怀鹤执字第322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周南金申请文天才附带民事赔偿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南金,文天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怀鹤执字第322号申请人周南金,男,汉族,住湖南省中方县。被执行人文天才,男,汉族,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怀鹤刑初字第9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查明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怀化市鹤城区舞水路的房产一套(房产证号:7100032**),因该房在拆迁补偿当中,暂时不能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怀鹤刑初字第9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财产可供执行时,权利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 欣审判员 汤长青审判员 银 燕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张 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