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殷执字第315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郭伟与王兰英、李文明合同纠纷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伟,王兰英,李文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殷执字第315号申请执行人郭伟,男,1987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殷都区梅东路**号院**号楼**号。被执行人王兰英,女,1963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殷都区安钢一区**号楼*层**户。被执行人李文明,男,1965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殷民三初字第193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郭伟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被执行人王兰英、李文明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兰英、李文明名下银行存款6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牛海顺审判员  李文生审判员  尚海洋二〇一五年七月���日书记员  张 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