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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新执字第01249-1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郭凌云与河南胜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凌云,河南胜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刘铁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新执字第01249-1号申请执行人郭凌云,女,1968年12月27日出生。被执行人河南胜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贾建勋,总经理。被执行人刘铁生,男,1970年5月15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2)新民初字第257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2年12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2年12月23日前按照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河南胜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刘铁生银行存款11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周占勋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董宝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