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叙永民初字第22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泸州市蜀联货运有限公司诉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泸州中心支公司及第三人张启付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叙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叙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泸州市蜀联货运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泸州中心支公司,张启付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叙永民初字第2200-1号原告泸州市蜀联货运有限公司,住所:叙永县叙永镇二道桥大环商住楼A栋3、4、5号门市。法定代表人刘向东,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吴昌军,四川远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泸州中心支公司,住所:泸州市江阳区连江路三段7号。负责人张骏,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卢兰,泸州市龙马潭区金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第三人张启付,男,生于1968年3月17日,汉族,四川省江安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泸州市蜀联货运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太��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泸州中心支公司及第三人张启付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泸州市蜀联货运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泸州市蜀联货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泸州市蜀联货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100元,减半收取为3050元,由原告泸州市蜀联货运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葛一波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郑晓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