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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西塞民初字第00621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鄂州市花湖开发区嘉源建材商行与黄石同鑫和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西塞民初字第00621号原告鄂州市花湖开发区嘉源建材商行,住所地黄石市花湖开发区航宇大家装c-1102。经营者於国建。被告黄石同鑫和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黄石市西塞山区沿湖路461-a-a1-14号。法定代表人刘静俊,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丁念,黄石盗梦空间主题酒店职员,委托权限: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鄂州市花湖开发区嘉源建材商行诉被告黄石同鑫和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7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鄂州市花湖开发区嘉源建材商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鄂州市花湖开发区嘉源建材商行撤回起诉。诉讼费减半收取1683元,由原告鄂州市��湖开发区嘉源建材商行承担。审判员万劲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陈道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