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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澄民初字第768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6-04-07

案件名称

季明与居成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季明,居成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澄民初字第768号原告季明。委托代理人潘秋红,江苏滨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居成龙。本院在审理原告季明诉被居成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季明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居成龙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原告季明申请撤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季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季明已预交),由原告季明负担。审判员  徐芝若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王海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