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民二初字第40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7-02-13
案件名称
李国萍与尹云雷、崔永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延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国萍,尹云雷,崔永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延民二初字第40号原告李国萍,女,汉族,1984年6月11日出���,住延津县。被告尹云雷,男,汉族,1987年5月13日出生,住延津县。被告崔永璐,女,汉族,1986年1月18日出生,住延津县,二被告系夫妻关系。原告李国萍诉被告尹云雷、崔永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审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国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二被告系夫妻关系。被告因生意上资金周转困难,借原告款3万元。现与被告联系不上,也不还款,要求被告偿还借款3万元及逾期利息。二被告未答辩。原告向法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二被告出具的借条两张,证明���被告借款事实。本院依据当事人的陈述、举证,结合庭审诉辩意见,可以认定以下案件事实:被告尹云雷、崔永璐系夫妻关系。被告因生意上资金周转困难,于2013年6月10日、2014年3月15日分别借原告款2万元、1万元,共计3万元,被告给原告出具借条两张。原告称借款期限均为一年,口头约定月息2分,其中2万元的借款利息支付至2014年6月10日,1万元的借款本金及利息均未支付,未提供证据。现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3万元及逾期利息。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欠原告借款3万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认定。上述债务发生在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在二被告未到庭抗辩的情况下应认定为二被告夫妻共同债务,共同偿还。故原告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本金3万元,于法有据,应予支持。原告要求二被告支付逾期利息,因借条上无借款期限及利息的约定,原告亦未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因被告尹云雷、崔永璐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故根据《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3)19号〕第二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尹云雷、崔永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李国萍借款30000元,互负连带清偿责任。二、驳回原告李国萍要求被告尹云雷、崔永璐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由被告尹云雷、崔永璐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姚志强审判员 姜志霞审判员 王培武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齐英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