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安民初字第03118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高某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安民初字第03118号原告高某某。被告赵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某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原告承担150元。代理审判员 肖维超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曹燕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