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宝民初字第769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吴新峰与王国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新峰,王国峰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宝民初字第769号原告吴新峰,男,1966年5月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韩水,宝丰县“148”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被告王国峰,男,现年53岁,汉族。原告吴新峰诉被告王国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俊杰独任审判。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新峰撤回对被告王国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俊杰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李跃阁 微信公众号“”